一、依據銓敘部113年10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35756033號書函(如附件)辦理。二、有關113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一案本府業以113年9月30日府人考一字第1130567558A號函(諒達)。三、公務員取得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尚非服務法所禁止之事項,僅該營利事業不得與其所任職務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關係。四、另各機關學校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辦理。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10月21日部法一字第1135756033號書函(如附件)辦理。
二、有關113年度公務員兼職查核一案本府業以113年9月30日府人考一字第1130567558A號函(諒達)。
三、公務員取得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尚非服務法所禁止之事項,僅該營利事業不得與其所任職務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關係。
四、另各機關學校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依同法第2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