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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本府順利推展防疫業務,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務請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程序公布防疫措施。

  • 發布單位:體健科
  • 聯絡人:莊茜茹

主旨:為使本府順利推展防疫業務,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務請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程序公布防疫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110年5月25日雲衛疾字第1100505522號函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312號函及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

二、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係經行政院依法指定,具有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之職權。

三、值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誠有賴中央與地方發揮統合協調之功能,始能有效控制疫情擴散。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固可依法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之措施,惟為統一指揮,同條第3項亦明文規定:「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四、於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若有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採行相關防疫措施,需遵循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規定,應依指揮官指示辦理,以利整體防疫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