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快篩試劑簡要說明(111年7月8日修正)
一、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最新制規定,並讓學校可即時發放快篩試劑減輕人員負擔,教育部依高級中算以下學校教職員工生人數,按比率提供學校一定戰備庫存;並持續依指揮中心每次所提供快篩試劑額度,及参酌各區疫情狀況與快篩試劑需求,適當分配給學校,以因應學校所需。
二、教育部配發快節試劑單位、對象、數量
1.配發單位及數量: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兒園、特教學校、實驗教育學校/機構/國體、外僑學校,配發數量建議原則為教職員工生人數的20%。
2.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由各縣市教育局(處)統筹發放。
3.教育部將依每次配發快篩試劑量,寄送各縣市教育局(處)指定窗口請指派專人收取並簽收。
三、各教育局(處)快篩試劑發放原則及數量:
1.國小及幼兒園: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如於「確診或快篩陽性前2日內」曾到校上課,其所屬班級之同班同學與導師,全班暫停實體課程3天並由學校提供1人1劑快篩試劑。
2.國中及高中: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如於「確診或快篩陽性前2日內」曾到校上課,其所屬班級之同班同學,全班暫停實體課程3天,並由學校提供1人1劑快篩試劑。
3.各級學校課程、社園及活動:與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於「確診或快篩陽性前2日内」有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以上,該類人員(教師、學生教練等)實施3天「防疫假」停止到校,並由學校提供1人1劑快篩試劑。
4.住宿學生:同寢室室友比照「同住親友」,需居家隔離,由高中以下學校發放1人2劑快篩試劑。
5.招收國小以下學童之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比照前述國小之規定辦理;招收國中及高中學生之補習班比照前述國中及高中之規定辦理快篩劑之發放,由學生所屬學校統一提供。
6.學校教職員工因公務或於辦理暑期活動及課程期間,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每次1人至多4劑快篩試劑。
7.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之配發數量及發放,由各教育局(處)統等處理,當機構及團體有領取需求時,出示「快篩試劑領用簽收單」(須由負責人及防疫長簽章)及「暫停實體課程或防疫假人員發放快篩試劑清冊」發放快篩試劑人員,需收取「快篩試劑領用簽收單」(第一聯),並核對是否符合前述領取名冊之數量,名冊檢視後還給學校。
8.學校如庫存之快篩試劑不足發放時,請各教育局(處)統籌縣市內校際間庫存量調度,再從縣市政府庫存量支援配發支應有急需之學校。各校領用程序可参考前項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領用方式辦理。
三、請學校至「快篩試劑發放填報」系統(網址:http://course.tchcvs.tc.edu.tw/QS/QSA/index.asp)填報快篩試劑發放情形調查表,如有學校持續未填報,則視同無快篩試劑之需求,之後不再發放。
四、快篩試劑屬重要防疫物資,請學校務必確實依規定發發快篩試劑,不得重複或不當發放,每日登記快篩試劑發放情形,發放並應簽名造冊,中央及本府將不定期抽查各校名冊,以確實掌握。
五、快篩試劑為重要防疫資源,須儲存在乾燥環境下並避免陽光直接照射,快篩試劑儲存溫度為:亞培公司及泰博公司產品為2-30度、新富偉公司為15-30度放。
六、快篩包裝數:亞培4劑/盒、新富偉25劑/盒、冷泉港5劑/盒,學校若要核對數量,請自行換算成『劑』數。